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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27号赵某某购买假币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7********,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20年01月02日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01月16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其QQ与杨某某(已判)联系,以150元的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50张20元面额的假币,赵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支付货款,并将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发给杨某某,杨某某安排黄某某通过百世快递邮寄给赵某某。2019年08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从鸡泽县**镇百世快递代理点签收并领取该快递。

2019年09月04日,赵某某通过其QQ与杨某某联系,以300元的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100张20元面额的假币,赵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支付货款,并将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发给杨某某,杨某某安排黄某某通过圆通快递邮寄给赵某某。2019年09月07日,赵某某于从鸡泽县**镇圆通快递代理点签收并领取快递。

2019年09月16日,赵某某通过其QQ与杨某某联系,以600元的价格从杨某某处购买236张20元面额的假币,赵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向杨某某支付货款,并将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发给杨某某,杨某某安排黄某某通过百世快递邮寄给赵某某。2019年09月19日,赵某某于从鸡泽县**镇百世快递代理点签收并领取快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说明、物流信息表、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转账截图、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3份;5、货币真伪鉴定书;6、提取微信转账截图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386张,累计金额达7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伟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台式电脑主机1台,OPPO黑色手机1部、OPPO R9m白色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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