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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30号廖某某重婚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汉族,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53********,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捕前住该村。2020年01月15日因涉嫌重婚罪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01月22日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重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5年03月23日,被告人廖某某与赵某某在鸡泽县**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矛盾,赵某某向鸡泽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1994年12月24日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决廖某某、赵某某不准离婚。后廖某某于2010年12月16日与魏某某在鸡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活至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情况说明、举报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办案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违法违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伟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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