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431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20年01月28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鸡泽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20年01月28日至02月12日止)。同年02月11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02月19日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冀D4****小型轿车沿鸡泽县S21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寺河口村路口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向左转弯王某某驾驶的冀F15439号小型轿车(载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左后尾部,造成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受伤,孙某乙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贺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河北省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事故贺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无责任。经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孙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被害人七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鸡泽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扣押物品清单、无违法违纪证明、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伤情诊断书、鸡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2份、撞击痕迹和车速鉴定、尸检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平面图;7、事发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已支付被害人七万元人民币,建议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舒敏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