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经营家用电器销售,鸡泽县**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现住该村。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1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鸡泽县公安局以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为由移送本院,2016年5月10日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其取保候审。因不在案2017年8月29日被上网追逃,2020年5月26日主动投案,2020年5月28日本院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6月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原反贪部门侦查终结,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用其妻子杨某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鸡泽县**公司,赵某某实际经营该公司。鸡泽县双塔镇财政所授权该公司取得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资格后,双方于2009年12月3日签订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先行垫付协议。在执行协议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双塔镇财政所授权其审核、复印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手续的便利,采取留取购买家电产品农户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借农户身份证、户口本的方式,虚增购买家电数量的手段,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7322.3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鸡泽县财政局关于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工作的说明、鸡泽县双塔镇财政所关于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工作说明、鸡泽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先行垫付协议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家电下乡补贴农户档案资料复印件、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鸡泽县双塔镇财政所授权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共计5732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现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镇**村;
2、本案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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