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12月20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DJ****号小型轿车沿鸡泽县S21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康马昌村西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冀DJ****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系胸腹腔脏器及脊髓损伤死亡。经河北省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事故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已调解。
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到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责任事故认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尸检检验意见、车速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系自首、民事已调解、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舒敏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永年区**镇**乡;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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