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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56号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村,现住该村。2020年0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鸡泽县**-**线-**路口南200米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8.55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报告;4、查获现场平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228.5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现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镇**村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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