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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63号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鸡泽县**村,现住该村。2020年0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7****红色长安牌SUV小型汽车行驶至**大街**路口西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2.20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违法查询、无违法违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5、查获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42.2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舒敏

检察官助理:张星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鸡泽镇**村;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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