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19年0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因贾某某双腿残疾,鸡泽县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01月0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19年0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 2019年09月27日到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投案,当日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0月29日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43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19年0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 2019年11月20日到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投案,当日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1月26日批准,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祁某某、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路过**村下车买烟时,看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其朋友杜某乙(女)的家门口。该白色轿车离开后,贾某某遂开车带着被告人祁某某、杜某甲尾随并将该车截停,李某丙下车后,贾某某谎称杜某乙系其媳妇,以李某丙骚扰杜某乙为由挑起事端,随后祁某某、杜某甲用巴掌拳头殴打李某丙,贾某某从车上拿千斤顶砸李某丙,并将李某丙车后挡风玻璃砸坏。后李某丙驾车离开,贾某某开车带祁某某、杜某甲在**村东门路口往北200米左右的马路上再次截停李某丙,祁某某将李某丙拽下车并用巴掌扇李某丙脸,杜某甲拿千斤顶将李某丙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祁某某从杜某甲手中接过千斤顶将李某丙汽车双侧挡风玻璃砸坏,随后贾某某开车带着祁某某、杜某甲逃离现场。经鸡泽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李某丙被损毁的白色福特为人民币4261元。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丙右肘部见3x2cm皮挫伤痕,右膝1.0x1.5cm皮挫伤痕,右胫前见4x3cm皮挫伤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千斤顶一个;2、鸡泽县公安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出警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无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及被砸车辆照片、伤情照片;7、提取、辨认笔录;8、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杜某甲、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甲、祁某某系自首;贾某某、杜某甲、祁某某认罪认罚,考虑到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建议判处贾某某1年半至2年有期徒刑,判处祁某某、杜某甲1年至1年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舒敏
2020年1月7日
附:
1、贾某某县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镇**村;祁某某、杜某甲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千斤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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