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 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鸡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后因刘某甲患有严重疾病,2019年12月31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现住该村。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鸡泽县**路***商砼西边路北租下一处空地,通过微信群里厂家发布的信息联系购入92号普通车用汽油,后非法对外销售。期间刘某甲曾雇佣康某某、岳某某为加油员,销售的汽油开票的数额有67752元,没有开票的数额有2万元。2019年4月份该加油点被鸡泽县商务局查处并扣押未销售汽油0.6吨汽油,查处后停止经营。经鸡泽县价格认定中心(鸡价认定【2020】0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鸡泽县商务局查扣的0.6吨92号普通汽油的购进价格为3090元人民币。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在该处非法销售92号普通汽油,仍雇佣岳某某为加油员。岳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向刘某甲转入16200元汽油销售款。2019年10月21日该加油点被鸡泽县公安局查处,并查扣未售完汽油2.42吨。经鸡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鸡价认定【2020】0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2.42吨92号汽油的购进价格为12478元。经山东**有限公司(MA171520340680)号检测报告:从鸡泽县**商砼西边岳某某加油点院内北侧停放的小加油罐车链接加油机的管道内提取的送检样品,按照GB17930-2016标准检验所检项目合格。
经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获利数额为销售额9%。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系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信、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证件情况下非法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刘某甲非法经营数额119520元,刘某乙非法经营数额9084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镇**村;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镇**村;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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