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现住该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鲁Q**小型汽车行驶至鸡泽县邯郸—临清42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8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驾驶证查询单、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信、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5. 查获现场平面图;6.查获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91.8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伟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曲周县**乡**村;
2、公安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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