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20年5月14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6月25日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20年7月31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依法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8月19日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捕前住该村。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20年7月9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依法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8月19日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王某某及于某某、李某乙、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天津市**有限公司法人曹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公司副总经理于某某(另案处理)找家回收利用废油漆渣的公司处置其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渣。4月10日,于某某在网上看到被告人豆某某发布的回收化工原料信息后,电话联系豆某某是否能回收废油漆渣,当天下午豆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到天津市**有限公司查看废油漆渣表示能回收利用,并商谈处置价格。4月11日,于某某要求李某甲和豆某某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并以公司名义签署废旧物资处理协议,出具保证书;后于某某临时有事,委托李某乙(另案处理)按照其与对方商谈妥的进行装货、签署协议与保证书,并支付对方41800元的处置费。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豆某某、李某甲从天津市**有限公司拉回8.47吨废油漆渣,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将拉回的8.47吨废油漆渣全部交由王某某处置。4月14日王某某把废油漆渣拉回自己家中,李某甲支付给王某某6000元现金处置费,王某某把拉回来的废油漆渣存放在自家院内,院内地面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后王某某将部分废油漆渣分装到编织袋内,准备将该废油漆渣填埋于其住宅东边的坑内。2020年4月14日,被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经比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废油漆渣属于HW12染料、涂料废物,非特定行业900-252-12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危险特性T,I,为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环保局移交材料、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废旧物资处理协议、承诺书、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环保局移送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8.47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系犯罪未遂,豆某某、王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豆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社考
检察官助理:梁会静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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