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现居保定市曲阳县**二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鸡泽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保定市公安局巡警特警支队抓获。2019年9月11日移交至鸡泽县公安局并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宁波,系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辩护人武焕宇,系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鸡泽县**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实际经营的鸡泽县**公司为了能抵扣进项发票少缴税款,通过曲阳县一个煤贩子介绍从保定市一位姓程的男子手中以价税合计7.5%的价格购买了79份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司长治**分公司开具给鸡泽县**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煤,税价合计7876705.27元,税额合计1339039.73元。杨某某在保定市郊向姓程的男子以现金形式支付购票费60万余元现金。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该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鸡泽县国税局全部认证抵扣,抵扣税额合计1339039.73元。
鸡泽县**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注销了营业执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出警经过、到案经过、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信、银行卡交易明细、进项发票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鸡泽县永佳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1339039.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补交了1339039.73元全额税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保定市**二区
2、 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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