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2015年01月14日因结伙伤害他人被鸡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0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8年12月20日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特警支队民警在邯郸东站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1月0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被告人代某某在赌博网站“重庆时时彩”上注册赌博账号,并用其微信号(账号:QQ0310*******)和组建的微信群,接受他人投注。代某某在其组建的群里向群成员介绍赌博规则和公布赌博结果,群成员将投注信息发送给代某某的微信账号,并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红包的形式将赌资转给代某某的微信账号。代某某接收赌资后,按照群成员的投注信息,通过其“重庆时时彩”的账号为群成员进行投注,赌博网站公布结果后,代某某抽取一定比例的赌资,其余赌资通过其微信账号以转账或红包的方式转给赢家。2018年01月份和2018年03月07日,代某某通过微信账号累计接收34人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66805元,转给赢家赌资共计人民币156057.19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办案统计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证明、情况说明、违法违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1张,微信交易记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参赌人数累计达34人,赌资数额累计达16680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伟
2020年01月07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鸡泽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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