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昌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曾某甲、曾某乙、兰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符某某、胡某某共计人民币 48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1.收受**镇**村村民曾某甲3万元
2009年上半年,**镇**村**砂场经营权到期重新招标,**镇**村村民曾某甲中标。但原承包方曾某丙等人因对补偿方案不满拒不移交经营权。曾某甲为希望黄某某出面帮助其尽快获得砂场经营权,于2009年6、7月份的一天,曾某甲到黄某某家中(**小区),送给黄某某3万元,并提出请镇里出面帮忙将砂场经营权尽快移交己方。黄某某答应并收下了该3万元。之后,经黄某某等人协调,曾某甲顺利与曾某丙办理了砂场经营权的移交。
2.收受**镇**村原党支部书记曾某乙3万元
2013年6月,曾某乙因**镇**村征地拆迁与同村村民曾某丁发生纠纷,被曾某丁刺伤脸部,花费几千元治疗费。为安抚曾某乙并让其继续推动征地拆迁工作,黄某某明知曾某乙医治费用不高仍主持召开**镇党政联席会,决定从**镇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经费中开支28万元用于补偿曾某乙。2013年6月底,曾某乙为感谢黄某某的关照,在黄某某办公室(**镇政府)送给黄某某3万元。
3.收受冲洗设备销售老板兰某某5万元
2016年下半年,黄某某帮助兰某某向**区**项目、江西**建设集团公司等工地推荐购买兰某某销售的冲洗设备,使得兰某某获利10万余元。兰某某为感谢黄某某的帮助,在南昌市**区**小区门口送给黄某某5万元。
4.收受南昌**广场**路园林绿化工程承包人徐某某5万元
2017年11月,徐某某承接了南昌**广场**路园林绿化工程。当月,该工程施工围挡建设不规范被**区**局工作人员口头责令停工整改。徐某某为希望黄某某帮助其让该工程尽快复工,于2017年11月在黄某某办公室(**局)送给黄某某2万元。经黄某某关照,该工程顺利复工。
2018年4月,徐某某承接的上述工程又因工程施工围挡建设不规范被**区**局工作人员口头责令停工整改。徐某某为了让该工程尽快复工,于2018年4月在黄某某的办公室(**局)送给黄某某3万元。经黄某某关照,该工程顺利复工。
5.收受土方运输业务承包人陈某某10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陈某某承接了**区**地产工地的土方运输业务。陈某某为了在车辆检查方面得到**区**局的关照,于2017年1月的一天,在**区**小区附近送给黄某某5万元,黄某某收下了。事后,黄某某向**机动中队中队长陶某某打招呼,要求其对陈某某的土方运输车队给予关照。
2018年下半年,陈某某承接了南昌市**医院的土方运输业务。陈某某为了在车辆检查方面得到**区**局的关照,于2018年10月的一天在**区**小区附近送给黄某某5万元,黄某某收下了。事后,黄某某向陶某某打招呼,要求其对陈某某的土方运输车队给予关照。
6.收受土方运输业务承包人唐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8年至2019年,唐某某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了南昌**房地产项目的土方运输业务。唐某某为了在车辆检查方面得到**区**局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分3次送给黄某某5万元,黄某某均收下了。具体如下:
(1)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万元;
(2)201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1万元;
(3)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万元。
事后,黄某某安排陶某某减少对唐某某土方运输车队的检查以及减轻处罚。
7.收受工程老板符某某7万元。
2018年,符某某承接了**区明**三期工程土石方工程。符某某为了在车辆检查方面得到**区**局的关照,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分3次送给黄某某7万元,黄某某每次都口头答应了符某某的请求并收下了该7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的一天,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万元;
(2)2019年1月的一天,在**区**大道**店旁送给黄某某3万元;
(3)2019年6月的一天,在**区**养生馆送给黄某某2万元。
8.收受工程老板胡某某10万元。
(1)2017年,胡某某承接了南昌市**区**局的楼顶广告拆除工程,工程价款为46.03万元。同年8月的一天,胡某某请求黄某某增加该工程每天施工的工程量,加快完成工期,并在黄某某办公室送给黄某某2万元。黄某某收下了。后黄某某安排副局长马某某为胡某某多安排了广告牌拆除量。
(2)2018年10月,胡某某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在**区**附近**小区出口马路旁黄某某的车上送给黄某某3万元,黄某某收下了。后黄某某安排局财务人员饶某某为胡某某结算了工程款。
(3)2018年,胡某某再次承接了**区**局的楼顶广告拆除工程,工程价款为432.27万元。2019年6月,该工程因广告业主不配合,被**区**局停工,胡某某为了尽快复工及此后尽快结算工程款,在**区**路口送给黄某某5万元,黄某某收下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曾某甲、曾某乙、兰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符某某、胡某某等证人证言;3.曾某戊等人聚众斗殴案案卷材料、兰某某销售设备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工程资料等书证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丁友群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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