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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906号

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县**镇**村**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011年9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五个月;于2012年1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6月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11月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月4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8月29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当事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青阳路颐和花园澜苑5幢楼下,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天蓝色荣事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64元人民币。

2.2020年4月8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团安新村小区6幢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立佳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28元人民币。

3.2020年4月13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金徽阳光大厦负一层,将被害人孙某某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犯罪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桂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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