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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峰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牛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峰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304061966********,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峰峰矿区**镇,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镇**矿7**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峰峰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3年9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3年10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持菜刀到位于峰峰矿区**镇**矿小高层楼下的门面房找人未果,后将住在该房内的被害人任某某的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任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建武

                                 助理检察员:王雷

                            2014年117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峰峰矿区**镇**矿**号楼**单元**楼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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