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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一部刑诉〔2020〕10号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绰号**,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街道**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院批准,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贺某某(已诉)在其购买的广平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南户房屋内,以盈利为目的,购置自动麻将机等赌具,采用推牌九、推饼子、打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赌场经营期间,贺某某、李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参赌并向参赌人员提供无息借款,李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经营管理。该赌场经营至2016年上半年,先后招揽杜某某、崔某某等不特定的40余人参赌。赌场按照推牌九、推饼子每庄抽取50元水钱,打麻将每下午收取一百元台费的方式抽头,共抽头渔利16万余元,贺某某与李某某各分赃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用圆形筹码若干、扑克牌若干;2.书证:赌场记录参赌人员借款用笔记本4本、购房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及另案处理的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莉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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