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丁丰中,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南省镇平县人,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镇**村**营**组,租住池州市**有限公司**宿舍(池州市贵池区**镇**居委会**组**民房)。被告人丁丰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陶玲、伍宏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丰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丰中与被害人丁某某系同胞兄弟,同在池州市**有限公司务工。2020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丁丰中与丁某某及工友王某某等五人在该公司宿舍(池州市贵池区**居委会**组**农舍)喝酒,期间,被告人丁丰中劝丁某某不要再喝了,丁某某不听,二人发生口角,继而扭打,丁丰中拳打丁某某的胸部、脚踢丁某某的大腿,将丁某某两次打倒,头部着地。次日早晨丁某某被发现时已经不省人事,经贵池区乌沙卫生院、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池州市贵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符合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丰中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丰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纬纶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丰中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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