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丁亚群,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安徽砀山人,住安徽省砀山县**镇**行政村。被告人丁亚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7日释放。被告人丁亚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亚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一安、被害人鲍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丁亚群到常州市金坛区金田花园8栋丙单元四号车库门前,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鲍某某路豹牌电摩1辆,价值人民币1980元。
被告人丁亚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亚群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亚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亚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亚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亚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亚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佳俊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亚群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砀山县**镇**行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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