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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仁杰、周某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丁仁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某某镇。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被美兰分局延长拘留至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0日由美兰分局移交至承德县公安局,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某某镇。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8日被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延长拘留至2020年6月18日,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仁杰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丁仁杰组织被告人周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某某路某某大厦某某房间内通过“BLUDE”交友软件与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的被害人雷某相识,随后以带雷某赚钱为由让其进入一个名为“天天智投”的赌博网站充值,实际该网站由丁仁杰后台操控。丁仁杰等人通过操控网站让雷某在前两次充值后挣取少量金钱并提现。取得雷某信任后,骗其向该赌博网站继续充值,并不让提现,后以充值为白银、黄金等高级会员的方式骗雷某继续充值总计人民币41800元,该钱款由雷某转账至指定账户后被丁仁杰等人据为己有。后因雷某不再充值,丁仁杰等人不再联系雷某。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丁仁杰组织被告人周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某某路某某大厦某某房间内通过“BLUDE”交友软件与山东省日照市的被害人李某甲相识,随后以带李某甲赚钱为由让其进入一个名为“天天智投”的赌博网站充值,实际该网站由丁仁杰后台操控。丁仁杰等人通过操控网站让李某甲在前两次充值后挣取少量金钱并提现。取得李某甲信任后,以升级为会员为由骗李某甲向该赌博网站充值总计人民币16000元,该钱款由李某甲转账至指定账户后被丁仁杰等人据为己有。后丁仁杰等人以继续充值才能提现为由让李某甲充值,因李某甲不再充值,丁仁杰等人不再联系李某甲。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丁仁杰组织被告人周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某某路某某大厦某某房间内通过“BLUDE”交友软件与山东省日照市的被害人赵某某相识,随后以带赵某某赚钱为由让其进入一个名为“天天智投”的赌博网站充值,实际该网站由丁仁杰后台操控。丁仁杰等人通过操控网站让赵某某在前两次充值后挣取少量金钱并提现。取得赵某某信任后,再以升级为会员等为由骗赵某某向该赌博网站充值总计人民币65000余元,该钱款由赵某某转账至指定账户后被丁仁杰等人据为己有。

    4、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丁仁杰组织被告人周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某某路某某大厦某某房间内通过“BLUDE”交友软件与河北省邢台市的被害人李某乙相识,随后以带李某乙赚钱为由让其进入一个名为“天天智投”的赌博网站充值,实际该网站由丁仁杰后台操控。丁仁杰等人通过操控网站让李某乙在前两次充值后挣取少量金钱并提现。取得李某乙信任后,以升级为会员、需要流水才能提现等理由骗李某乙向该赌博网站充值总计人民币8600元,该钱款由李某乙转账至指定账户后被丁仁杰等人据为己有。后丁仁杰等人以继续充值才能提现为由让李某乙继续充值,因李某乙不再充值,丁仁杰等人不再联系李某乙。

5、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丁仁杰组织被告人周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某某路某某大厦某某房间内通过“BLUDE”交友软件与广东省中山市的被害人麦某某相识,随后以带麦某某赚钱为由让其进入一个名为“天天智投”的赌博网站充值,实际该网站由丁仁杰后台操控。丁仁杰等人通过操控网站让麦某某在前两次充值后挣取少量金钱并提现,取得麦某某信任后,以升级为会员为由骗麦某某向该网站充值人民币10000元,该钱款由麦某某转账至指定账户后被丁仁杰等人据为己有。后因不能提现麦某某发觉自己被骗。

6、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丁仁杰组织被告人周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某某路某某大厦某某房间内通过“BLUDE”交友软件与广东省珠海市的被害人李某丙相识,随后以带李某丙赚钱为由让其进入一个名为“天天智投”的赌博网站充值,实际该网站由丁仁杰后台操控。丁仁杰等人通过操控网站让李某丙在第一次充值后挣取少量金钱并提现,取得李某丙信任后,再以升级为会员、提现需要流水等各种理由骗李某丙向该网站充值总计人民币17700元,该钱款由李某丙转账至指定账户后被丁仁杰等人据为己有。后因不能提现,李某丙怀疑被骗报警。

综上,被告人丁仁杰、周某共诈骗6起,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159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仁杰、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仁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玉峰

检察官助理:吴薇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仁杰、周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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