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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从英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丁从英,绰号英英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02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从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丁从英在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54克用透明封装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贩卖给其下家汪某某(另案处理),后公安机关在闪送快递公司快递员处查获该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经鉴定该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丁从英再次在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24克用透明封装袋封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贩卖给汪某某,后公安机关从汪某某处查获该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经鉴定该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将被告人丁从英抓获,当场从房间内查获四包用透明封装袋封装的净重共计8.90克的白色固体状毒品(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一包用透明封装袋封装的净重共计4.81克的灰褐色固体状毒品(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二包用透明封装袋封装的净重共计22.86克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用透明封装袋封装的净重0.48克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和一套吸毒工具(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台电子秤,及若干针管和封装袋。

另查明:被告人丁从英案发前曾吸食毒品,现场检测结果呈冰毒、K粉、海洛因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从英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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