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丁伟良(曾用名丁卫良),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周曹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伟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丁伟良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丁伟良在派送由辽宁寄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快递之际,以用手抖落的方式,窃得快递盒内黄金(足金999)1包,共计黄金100余克。经认定,涉案黄金价值人民币27436余元。
2、2019年1月3日,被告人丁伟良在派送由安徽寄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快递之际,以美工刀划破快递盒的方式,窃得快递盒内黄金(足金999)、铂金(PT950)1大包,共计黄金776.2克,铂金1.65克。经认定,涉案黄金价值人民币223429余元,铂金价值人民币483余元。
3、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丁伟良在派送由江苏寄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快递之际,以美工刀划破快递盒的方式,窃得快递盒内黄金(足金999)1包,共计黄金200克。经认定,涉案黄金价值人民币55982元。
综上,被告人丁伟良盗窃作案3次,合计价值人民币30733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快递单及流转情况、调取证据清单、快递包装盒、货品单、明细单、黄金克数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淘宝聊天记录、支付宝信息、调取证据清单、交易凭证、淘宝记录单、银行流水、保险赔付资料、劳动合同、社保信息、工资信息、营业执照、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付某某、胡某某、马某某、尹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倪某某、赵某某、季某某、周某某、董某某、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伟良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丁伟良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伟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兴峰
2020年1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丁伟良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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