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丁佳敏,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栋**。因犯信用卡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佳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丁佳敏接到网名为“绝地求生”网友(在逃)的电话,“绝地求生”说其通过银行卡盗刷设备在湘潭市采集到两张银行卡信息,要丁佳敏制作伪卡并取现,二人四六分成,丁佳敏同意。随后丁佳敏根据“绝地求生”提供的信息使用写卡器和空白卡制作两张伪卡。2019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丁佳敏持两张伪卡在株洲市邮政储蓄银行火车站支行和株洲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路支行等处盗刷被害人赵某某尾号为1007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现金20000元;盗刷被害人佘某某尾号为4418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现金6200元。后丁佳敏分的12200元,“绝地求生”分的14000元。
被告人丁佳敏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21000元,被害人佘某某62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丁佳敏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佳敏的供述;5、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佳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佳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佳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丁佳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泽军
代理检察员:李石波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佳敏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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