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倩倩、许燕等八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5********,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镇**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9********,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许某某、霍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尉氏县**手机广场店内搞活动需要宣传发短信等,2019年2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丁某某让在尉氏县移动公司工作的被告人李某某提供了6220条手机个人信息、被告人霍某某提供了7690条手机个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向许某某提供了11497条手机个人信息,被告人许某某又将该11497条手机个人信息提供给丁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提供9831条给杨某某用于店内做活动,后被告人杨某某又将该9831条提供给丁某某。被告人潘某某为便于公司的宣传活动从丁某某电脑内导出18729条手机号码发送给河南****公司的韩某某(另案处理),让其通过网络95开头的电话及106开头的短信向这些手机号码推送尉氏县**手机广场的宣传及活动,以上条数均为筛选去重后的条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2、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丁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霍某某、杨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情况;电脑中存储的客户资料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发送公民信息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丁某某电脑主机一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开封市尉氏分公司证明及相关规定证实严禁泄露客户信息等内容;员工保密承诺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霍某某主观上明知保密情况;3、证人韩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证明利用他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推送信息情况;4、被告人丁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霍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霍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霍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艳菊

(院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霍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