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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健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丁健,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7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1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丁健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革新路六区馨园小区21栋附近,盗取铜制水表头54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销赃后被丁健挥霍。

2.2020年5月21日16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丁健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革新路七区西苑小区57栋附近,盗取铜制水表头28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销赃后被丁健挥霍。

3.2020年6月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丁健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革新路六区馨和小区,盗取铜制水表接头10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销赃后被犯罪嫌疑人挥霍。

2020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丁健在柳州市柳南区革新路馨和小区被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健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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