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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健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丁健,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住黑龙江省桦川县**镇**委**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健涉嫌运输毒品罪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20年4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丁健采用随身携带的方式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前往辽宁省沈阳市,在西双版纳州**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内裤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36.8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36.82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健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官公司鉴字第D009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健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健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丁健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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