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丁先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月16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8月11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先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丁先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丁先成采取搭梯子翻窗的方式进入重庆市巫溪县城**村**组向某某家,在楼梯拐角处盗窃腊肉7块腊肉,重约85斤。后丁先成将腊肉运至奉节县县城阴里坪丁某某家吃掉。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7块腊肉价值人民币1620元。
2020年4月25日左右,被告人丁先成采取搭梯子的方式进入奉节县**街道**村**组陈某甲家,在室内底楼鸡圈内盗窃3只公鸡,重约14斤,后以人民币224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卖至奉节县县城施加梁菜市场陈某乙处。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只公鸡价值28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先成已退赔被害人向某某、陈某甲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丁先成经奉节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乙、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先成的供述和辩解;
5.《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猪肉和土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先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先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先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先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先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先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城
检察官助理:姜小青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丁先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9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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