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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力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丁力,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人丁力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21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2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2月15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5年1月15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丁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丁力与沈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村民丁某某家赌钱时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打斗,被丁某某等人拉开。当日下午14时许,沈某某与丁力二人在三涧河桥附近碰面,沈某某先手持木棍连续击打丁力数下,后丁力在打架过程中将木棍夺走并击打沈某某,沈某某后脑等部位被击中。打架后陈某某等人将沈某某送往丁集医院,后转院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2020年7月30日下午沈某某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沈某某符合头部遭木质棍棒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被告人丁力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丁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照片);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现场监控的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力在遭受他人暴力袭击时采取防卫行为,但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丁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明璐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本,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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