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丁勇,男,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丁勇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勇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丁勇因拖欠他人债务无法偿还,知道被害人王某某做土石方生意,遂向王某某谎称自己承接了合宁高速扩建工程项目中一段项目工程,并以更换合伙人要支付对方15万元的合同履约金为由,骗取王某某15万元。丁勇在收到这15万元之后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期王某某要求进场施工时,丁勇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颜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勇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勇现监视居住于全椒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99550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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