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丁吉光,曾用名丁小宽,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丁吉光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月1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6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3日,被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0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吉光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9月14日由泉山分局以被告人丁吉光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丁吉光谎称自己同徐州市委组织部及公安机关相关领导熟识,以自己能够帮助被害人马某某的儿子入职公安机关工作,需收取“协调费”为由,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多次共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36.36万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或者挥霍。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丁吉光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丁吉光收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的物证照片;
2. 相关银行交易记录及支付宝、财付通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丁吉光的供述和辩解;
6. 泉山分局制作的对被告人丁吉光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吉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吉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吉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彬
检察官助理 尚露瑶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吉光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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