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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国栋、张建卫等14人开设赌场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丁国栋,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82********,汉族,大学文化,住西安市雁塔区**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街道**村**组),系陕西**公司法人。2018年10月31日因参与赌博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派出所处以500元罚款。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卫,化名:张伟,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2019年2月12日主动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少军,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组(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无业。2019年2月26日主动投案,同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化名:张文广,绰号“二狗”,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未央区**路**(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乡**村**组),无业。2019年3月4日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乙,化名:林菲菲,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未央区**路**(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乡**村**组),无业。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2月20日被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我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我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炮哥,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焦作市山阳区**路**号院**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无业。2018年8月10日因赌博被雁塔区东仪路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我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房**),无业。2019年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转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我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外号:小勃,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村**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我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化名:王博,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4********,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无业。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我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丙,外号:小志,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乡**村**组),无业。2019年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转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我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丁,外号:大圣,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乡**村**组),无业。2019年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转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我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外号:铁牛,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乡**村**组),无业。2019年1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转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我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乡**街**巷**号。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国栋等1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8月底至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丁国栋伙同张建卫,先后在本市未央区凤城四路和贞观路十字“禅茶一味”茶馆、新城区西五楼体育场西侧门面房、新城区环城北路87号原“西铁洗浴”二楼、新城区西八路布丁酒店隔壁旅馆三楼开设以“拆信封”方式的赌博场所进行营利活动。其中被告人丁国栋、张建卫系投资人,沈某甲为财务人员,沈某乙为服务员主管,王某甲、李某某为吧台服务人员,张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并安排外地赌客住宿,沈某丙、沈某丁、周某某为赌场服务人员,杜某某、王某乙在赌场外负责接客及望风。

2019年1月初,被告人余少军从轩某某处以一个月5000元的价格租赁了新城区环城北路87号原“西铁洗浴”二楼,并让丁国栋、张建卫在该场所内开始以“拆信封”形式的赌博活动。因期间该赌场被查处过一次,余少军又通过其女友杨某某,为丁国栋联系了杨某某位于新城区西八路布丁酒店隔壁的旅馆,让丁国栋在该旅馆三楼房间内开设赌场。此外,余少军还向该赌场提供赌博资金,丁国栋于赌场营业的次日返还。因余少军提供赌场场所并提供资金,丁国栋按天给余少军支付7000元至9000的费用。期间,由刘某某(在逃)制作赌博用的信封,被告人师某某向赌场送信封。经审计,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赌场赌博资金达17556088.83元,其中2019年1月1月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赌博资金为5189527.17元。

2019年1月24日晚,公安站前分局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及赌客共计41人,其中赌客27名,查获赌博工具装有赌博数字的“信封”19枚、支付赌资POS机两台(商户名分别为“欣尚娱乐”、“西安苏荷娱乐”)、收付款微信二维码两个(分别为“小广烧烤”、“稚终”)、点钞机一台、赌资现金1850元、赌博筹码共计265张、POS机刷卡账单若干、“拆信封”开号板一个、自助充电宝机一台。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张建卫主动投案。2019年2月26日余少军主动投案。2019年3月4日沈还还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8、租赁合同、记号单;

9、司法鉴定意见书;

10、银行流水及明细;

1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乙、王某甲、张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王某乙、沈某丙、沈某丁、周某某、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非法经营罪

2018年8月,被告人沈某乙申领两台POS机(商户名分别为“欣尚娱乐”、“西安苏荷娱乐”)用于赌场刷赌资。在赌场经营期间,丁国栋、张建卫作为赌场投资人,沈某乙作为POS机申领人,在赌场内给赌场部分工作人员、赌客及其他人员代还信用卡,并利用上述两台POS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取回垫资款。经审计,共计套现数额有159015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银行流水及刷卡明细;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国栋、张建卫、余少军、沈某甲、沈某乙、王某甲、张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王某乙、沈某丙、沈某丁、周某某、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拆信封”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王某甲、张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王某乙、沈某丙、沈某丁、周某某、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丁国栋、张建卫、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现、代还款,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丁国栋、张建卫、沈某甲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沈某乙、王某甲、张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王某乙、沈某丙、沈某丁、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国栋现羁押于西安铁路看守所,被告人张建卫、余少军、沈某甲、王某甲、张某某、李某某、杜某某、沈某丙、沈某丁、王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某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光盘5张,手机电子数据恢复U盘一个;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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