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850号
被告人丁大盛,男,1980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义乌市佛堂镇稽亭村3组。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大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底到11月期间,被害人王某甲通过位于**路的“腾鑫”中介的被告人丁大盛购得**花园**栋**单元**室。因被害人王某甲对此房不甚满意,被告人丁大盛谎称可以跑关系置换**花园**栋**单元**室的房子,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丁大盛以跑关系为由向王某甲骗取人民币5万元。同期,客户丁某乙向被告人丁大盛缴纳了1000元购买**花园房产的意向金,被告人丁大盛承诺以7300元每平方的价格销售一套房子给丁某乙。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丁大盛向丁某乙提供一份权益转让合同,丁某乙先后将20万元交付给被告人丁大盛作为购买权益证的定金。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丁大盛以支付权益凭证交易的余款为由向丁某乙索要人民币38.8万元。2017年12月1日,丁某乙发现被告人丁大盛交予自己的权益凭证系伪造,要求被告人丁大盛要求退款或交付房产,为了应对丁某乙的追讨,被告人丁大盛对被害人王某甲夫妇谎称只要将**花园**栋**单元**室房屋出售给佛堂镇干部某亲戚,就能置换**花园**栋**单元**房子,在被告人丁大盛的极力劝说下,被害人王某甲夫妇信以为真。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丁大盛驾车搭载被害人王某甲夫妇到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防止穿帮,被告人丁大盛嘱咐被害人王某甲夫妇及丁某乙之间不要相互交流。在被告人丁大盛的操控下,被害人王某甲夫妇的**花园**幢**单元**的房子被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117万元之价格(经鉴定,价值民币200万元)过户给丁某乙。此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夫妇多次向被告人讨要钥匙及房产证, 2018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丁大盛将一本**花园**栋**单元**室的房产证交给被害人王某甲夫妇,但以各种理由推脱交付房子。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丁大盛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失去联系。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大盛交给丁某乙的权益证、交给王某丙的房产证均系伪造。
被告人丁大盛于2019年3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归案,骗卖房产所得的赃款被其挥霍,现义乌市公安局已将蟠龙花园8幢1单元1102室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住房安置合同、权益证、保证书、公证书、不动产复印件、不动产档案证明、公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讯问同步视频制作说明、二手房买卖合同、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丙、钱某某、丁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大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大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大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还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大盛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部分能如实供诉,对该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大盛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大盛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大盛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不动产蟠龙花园8幢1单元1102室已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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