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丁大维,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大维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9日至10月9日期间,被告人丁大维为了筹集毒资,在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崇阳县天城镇城区连续盗窃作案4起,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丁大维在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院附近路段盗窃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后用于盗窃钢管扣件。
2.2019年8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丁大维和舒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天城**小区内,盗走失主黄某某的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经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2019年10月21日,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失主。
3.2019年10月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丁大维骑乘三轮摩托车伙同丹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在建工地上,盗走失主汪某某的11袋钢管扣件,共433个。经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2511.4元。2019年11月13日,该钢管扣件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失主。
4.2019年10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丁大维骑乘三轮摩托车赶到崇阳县天城镇**在建工地上,盗走失主汪某某的5袋钢管扣件,共291个。经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扣件价值人民币1687.8元。2019年11月13日,该钢管扣件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失主提供的购买摩托车的发票、领条、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舒某某、丹某某、胡某某、熊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4.失主龚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的陈述;5.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被告人丁大维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大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大维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大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大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雅志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大维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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