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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学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797号

被告人丁学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76********,汉族,出生地为甘肃省榆中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号。2013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学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丁学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与解放北路交界的安全岛,乘被害人沈某某骑车等候红绿灯不备之机,动手盗得其衣袋内的OPPO R9S PLU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9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丁学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门前,乘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动手盗得其衣袋内的IPHONE 11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77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丁学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沈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学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学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学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学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丁学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学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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