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宇彪,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黟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1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宇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宇彪与被害人王某甲相识多年,分别在湖州、嘉兴从事厨师工作。2019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丁宇彪叫人将被害人王某甲从嘉兴接至湖州,与丁某甲、丁某乙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后,众人至本市吴兴区新天地3楼****KTV668包厢唱歌,并叫了王某乙、秦某某等公关人员陪侍。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宇彪酒后无故用手掐住王某乙的脖子并与之争吵,被害人王某甲等人见状上前拉劝。期间,被告人丁宇彪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被害人王某甲的胸口捅刺一刀,王某甲随即倒地,后经送医抢救无效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宇彪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被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等;
2、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万某某、丁某乙、匡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宇彪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宇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丁宇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媛
代理检察员:董斐斐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丁宇彪现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1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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