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丁富东,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富东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地的一天,被告人丁富东冒充四川省人民政府巡视组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向王某某出示字样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巡视组工作证”的工作牌,企图骗取王绍俭钱财。
2、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丁富东冒充四川省纪委工作人员、四川路桥集团老总、巴山大峡谷旅游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在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后,骗取王某甲现金200元。
3、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丁富东冒充四川省人民政府巡视组第三组组长的身份,并佩戴字样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巡视组,组长丁某某”的工作牌,搭乘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要求张某某将其送往南江县人民政府“巡视”后返回巴州区。随后丁富东又要求张清全送其到巴州区**酒吧“巡视”。被告人丁富东在**酒吧被酒吧工作人员识破,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工作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富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富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富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富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富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富东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易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富东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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