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丁小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汉族,大学专科,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幢**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赌博,于2014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原开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6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小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丁小军同冉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先后在重庆市开州区大德镇、镇安镇等地多个民房开设流动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起、3000元封顶,每盘牌抽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茶钱,每日夜间开场至次日凌晨结束,聚集数十人参与赌博。丁小军系股东参与分红获利,为吸引赌客参与坐“门头”赌博。期间,赌场共抽头渔利13.8万元。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丁小军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小军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军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参与抽头渔利13.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小军与他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丁小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小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小军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宇
检察官助理 彭江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丁小军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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