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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小平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丁小平,196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住南昌市东湖区**住宅****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0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02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206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6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617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小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小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丁小平接到吸毒人员张某某的电话,要求购买150元海洛因,后丁小平来到本市东湖区豫章街112号,在胡某某处以150元购买了约0.2克海洛因,从中留下三四粒(约0.05克)海洛因自己吸食,后携带剩余的海洛因来到大士院四区“小梁网吧”门口,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2020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丁小平接到吸毒人员戴某某的电话,要求购买250元海洛因,后戴某某来到丁小平位于东湖区**住宅**区**栋**室楼下,丁小平将约0.3克海洛因以250元的价格卖给戴某某。

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丁小平在东湖区**住宅**区**栋**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现场检测,被告人丁小平与张某某、戴某某尿样中吗啡类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小平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二次向他人出售含有海洛因成份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小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小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 宁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小平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区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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