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小虎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丁小虎,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8********,回族,小学文化,宁夏同心县人,户籍在宁夏同心县**镇**村**社**号,无业。2017年4月14日因盗窃由同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9月16日因盗窃由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由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小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3时许,被告人丁小虎至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与永安巷交叉口西南角“**”美蛙鱼头火锅店,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店中,并用店内菜刀将收银柜抽屉撬开,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存放在抽屉内的现金1514元及OPPO牌A59型手机一部(价值800元)。案发后,赃款挥霍,赃物销赃得款挥霍。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丁小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购机收据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

3.视听资料;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丁小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小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小虎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丁小虎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娣


2020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小虎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