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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罪)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1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户籍地贵州省从江县******组,暂住于仙居县**街道**路**号**。2017年7月1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进入本县福应街道周岩头社区云河苑北楼**号,走到三楼后在推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房间时,被从卫生间洗漱完毕出来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因张某某大声尖叫,丁某某快速逃离现场,并在二楼楼梯口掉落袜子一只。被害人张某某家没有东西被盗。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遗留在现场的袜子的粘取物与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样在D8D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1308× 1015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频截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蒙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2020年10月27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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