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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建芳合同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丁建芳,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81********,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同心县**镇**村号,现住银川市金凤区**,系宁夏**民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6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建芳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建芳系宁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宁夏**民族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丁建芳以**商贸公司的名义与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签订《巾帼扶贫车间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商贸公司在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建设巾帼扶贫车间项目,金凤区人民政府给予相关政策扶持。2018年3月,金凤区人民政府提供给**商贸公司一块面积5亩的建筑用地,用于建设巾帼扶贫车间项目厂房,所有建设费用由**商贸公司承担。2018年4月9日,被告人丁建芳以**服饰公司的名义将巾帼扶贫车间厂房工程交由宁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由于丁建芳未及时向该公司支款工程款,致使上述厂房工程在完成地基建设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为推动巾帼扶贫车间项目实施,2018年12月21日,丰登镇政府准备给**服饰公司支持5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被告人丁建芳虚构了将用扶贫专项资金建设巾帼扶贫车间项目的事实,欺骗丰登镇**村村委会与其签订《巾帼扶贫车间项目补充协议》,骗取了5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后将该笔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框架协议等书证;

2.证人丁某甲、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建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建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专项扶贫款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建芳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改宁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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