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皖******”号普通货车,在怀远县古城镇境内,沿206国道(烟汕线)自北向南行驶到954KM+900M处时,在道路右侧将前方行人赵某某撞伤倒卧在路面上,事故后丁某某驾车逃逸,当日20时许,刘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2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倒卧状态的伤者赵某某发生碰撞并拖拽。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经家人劝导到怀远县**队投案自首。
2020年3月12日丁某某与赵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丁某某已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皖天正司鉴[2020]法临鉴字第153号等鉴定意见;
6.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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