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丁忠静,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7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2019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忠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丁忠静于2019年8月8日,在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傅镇金乐水果店附近,向吸毒人员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2.被告人丁忠静于2019年8月10日,在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傅镇和谐小区3号楼家中,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1克,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3.被告人丁忠静于2019年8月21日,在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傅镇和谐小区3号楼家中,向吸毒人员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15克,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4.被告人丁忠静于2019年8月26日,在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傅镇和谐小区3号楼家中,向吸毒人员尚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15克,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丁忠静被抓获归案,从丁忠静身上及家中收缴白色晶体16袋(重6.97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杜某某、尚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忠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本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9]037号检验报告;
5.辨认、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忠静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忠静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忠静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忠静监视居住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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