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648号
被告人丁惠惠,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王集乡**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惠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傍晚18时许, 被告人丁惠惠至北仑区**街道**村**号边车棚,窃得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菲利普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20年4月21日凌晨5时许, 被告人丁惠惠至北仑区**街道**村**路**号**小区**幢楼下,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喜鹿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16元);
3、2020年5月22日凌晨4时许, 被告人丁惠惠至北仑区**街道**村**号附近,窃得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
4、2020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20时许, 被告人丁惠惠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至北仑区**街道**路**号**公司楼下,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丁惠惠在**街道**村**社区东北门对面**照相馆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惠惠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惠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惠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惠惠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惠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检察官助理:卢娉娉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惠惠现被羁押于北仑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