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丁惠,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普陀区**村**号**室乙,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16年8月25日释放。2020年4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5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丁惠谎称有口罩和额温枪等防疫物资货源,虚构独自“包销”口罩、额温枪的合作方式,以投资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姚某某、沈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丁惠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王某乙、姚某某、沈某某、陈某乙、周某某等人的陈述、聊天记录截屏等材料,证明上述人员因口罩、额温枪与丁惠合作期间,丁惠以“包销”的合作方式骗取上述人员投资钱款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转账记录表等材料,证明被告人丁惠与陈某甲、杨某某等人之间的交易记录情况。
3.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丁惠与陈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资金往来及审计情况。
4.证人王某甲、丁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丁惠的自首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证明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丁惠的身份信息情况。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丁惠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丁惠的供述,证明其以虚构包销防疫物资的合作方式欺骗被害人投资,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惠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惠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全忠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惠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法律援助律师李琳,手机:1380185****。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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