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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成海故意杀人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丁成海,男,1976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76********,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队**号,现住固原市区开发区**出租房。1999年1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7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成海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期限: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丁成海到位于固原市区开发区萧关路与西关南街交叉路口西南角其妻子何某某经营的“**手撕土鸡店”内,准备商量解决夫妻二人多年生活中所发生的矛盾,交谈中因生活琐事及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引发矛盾冲突,被告人丁成海便用该店内小铁凳子殴打何某某时被何某某母亲拉住,被告人丁成海又拿起店内案板上的菜刀,将何某某从店内追到街道,在其头部、胳膊、手指等多处追砍数刀,被过往群众抱住按倒方才停止。后何某某被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宁夏医科大总医院救治。其身体损伤程度经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两处。事后被害人何某某对被告人丁成海予以谅解,被告人丁成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法医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哈某某、何某甲、单某某、丁某某、赵某某、马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成海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成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成海因琐事及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矛盾冲突,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成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成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东

检察官助理 冯瑞妮

                      2020年10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成海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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