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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成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丁成福,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南昌市**家居广场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日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成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丁成福进入江西省兴国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国会大厦业务点任业务经理,并管理业务员李某甲、刘某甲、谢某甲。被告人丁成福以扩大兴国县矿山加工厂生产经营规模为由,向投资客户进行宣传,承诺7个月借款合同13%的利息回报,一年期借款合同20%的利息回报。被告人丁成福介绍至金鑫石材投资的客户共31人,分别为:李某乙、谢某乙、熊某甲、郑某某、黄某甲、姜某某、万某某、雷某某、秦某某、沈某某、黄某乙、揭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李某丙、卞某某、孙某某、胡某甲、李某丙、刘某乙、赵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孔某某、肖某某、胡某乙、童某某、陈某乙、赖某某、骆某某、熊某乙,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81万元,经其管理的业务员投资至该公司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成福退回了其违法所得,并取得杨某某、欧阳某某、郝某某、叶某某、刘某丙、熊某丙、蔡某某、万某某、肖某某、赖某某、黄某甲、罗某某、姜某某、孔某某、郑某某、雷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秦某某、李某丙、黄某乙、王某某、陶某某、揭某某、刘某乙、胡某甲、童某某、李某丙、卞某某、骆某某、陈某甲、李某乙、赵某某、谢某乙、熊某乙的谅解。

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丁成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成福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成福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丁成福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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