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丁振确,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号,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巷**旅社**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振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丁振确独自一人到广西柳州市谷埠街大同巷二里谷埠街菜市内,用手将被害人朱某某在衣服口袋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170元的华为牌P30手机盗走。之后被告人丁振确将盗窃所得的手机放在其暂住的**路**巷**旅社**房内。
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振确暂住的谷埠街路大同巷皖桂旅社105房将其抓获,并从现场查获被盗窃的华为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振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振确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家烜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丁振确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盗窃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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