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丁文星,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住赤壁市**街**号。201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7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文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丁文星伙同冯某某(在逃)合谋到崇阳县县城实施盗窃,两人在崇阳县天城镇“黄商超市”附近尾随失主陈某某进入崇阳县天城镇“衣世界”一楼,冯某某将陈某某外衣口袋内的一部OPPO手机扒走,丁文星在外望风掩护。经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1919元。
2019年11月29日,丁文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6日,丁文星赔偿失主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手机购买票据、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失主陈某某的陈述;3.崇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丁文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文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文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丁文星案发后,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文星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