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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文杰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丁文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院**楼**号,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2016年6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9年1月31日被减刑释放。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文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1时,被告人丁文杰在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华洲城小区5号楼1单元13005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以借用李某某的苹果X型手机为由,将李某某手机拿到楼下,趁机将李某某微信和支付宝的17200元转给自己,并将该手机以2000元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200元。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丁文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文杰的供述;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丁文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丁文杰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丁文杰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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